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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文传媒诉百度文库案一审宣判 百度判赔40万元

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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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文库侵权案一审近日进行宣判。法院判定,百度侵犯了《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中青文传媒相关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但由于《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两部作品现有证据不足,法院裁定不予支持。

法院:百度构成帮助侵权

1月23日,此案首次开庭。中青文传媒诉称其依法享有上述三本书的电子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长期以来,百度文库未经其授权,向公众提供以上三本书及各种版本。中青文传媒要求百度停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近300万元人民币。这是我国出版机构首次作为原告发起对百度的诉讼。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中青文传媒已经经过《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著作权人王娟的许可,取得该书为期五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百度文库显示该文档的阅读总量,该文档已属热门文档,百度理应掌握有关信息并予合理注意,但百度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起足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具有应知的过错,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采用《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电子书在亚马逊网站上10元的价格,综合阅读数量与百度文库侵权文档内容占比考虑,确定中青文传媒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35万元。

法院因无法确认《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两本书中文版涉案作品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中青文传媒相应起诉予以驳回。

涉案双方:均将继续维权

对于一审判决,百度当场表示将上诉。百度方面表示,百度文库没有在主页或者显著位置对涉案三部作品进行过相关推荐,更没有利用涉案文档文库平台进行赢利,因此依然适用于“避风港”原则。此次涉案三部作品均由网友自发上传,百度从未对其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亦未从涉诉作品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百度文库属于典型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百度公司代理律师张永宜表示,百度可能对中青文传媒总经理刘炜提起名誉权诉讼。

中青文传媒总经理刘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北京一中院对于百度侵权赔偿权利人的判决,维护了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法院判决认为,对于较长作品通常采用分时、多次点击浏览阅读方式,单次阅读量不能等同于全文阅读量。刘炜说:“首先从《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侵权文档内容占比来看,出版社不会将整本书拆零销售,对百度文库的侵权内容比例的主张,中青文传媒已经释放了善意,但在阅读量上不应再打折扣,读者通常也有购买后只阅读一次或者干脆不读的实际情况。其次作为侵权商家,百度不应享受亚马逊这样的优质合作方的优惠价格。”

谈及赔偿金额问题,刘炜认为40万元的赔偿从历史看是“重大突破”,但与全面赔偿权利人损失还有很大距离。

针对法院对《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两本书的裁定,刘炜表示将会在补充完整证据之后,再来提起诉讼。

律师:被动适用“避风港”不能免责

围绕内容分享类网站的侵权边界问题,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杰认为,百度的问题出在两个地方:其一,百度文库设置的文档排名系统,固然会方便用户使用,为百度赢得口碑,但同时也增加了百度的注意义务,可谓双刃剑;其二,百度文库的技术应知文档侵权,但未做有效处理,无法满足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全部条件,被判侵权是情理之中。

广州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俊杰提出,对于类似于百度文库这样的内容分享类网站,判断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应主要考虑其是否存在以下任一行为:是否“知道”涉案作品侵权;是否及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是否对涉案作品进行了编辑、整理及其他形式的改变;是否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中直接获益。如果突破前述任一行为,则不得适用“避风港”原则,而且当涉嫌侵权的情形像一面鲜亮的红旗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面前公然飘扬,网络服务提供商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也不得以“避风港”原则予以抗辩。

据了解,此次宣判的只是中青文传媒诉百度的第一个案子,其他涉及百度云、百度手机助手等的案子仍在正常进行。


作者:尹琨 魏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