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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彩网手机版琉园股份有限公司案的复函

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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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权办(2005)26号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法律服务中心:
  你中心于2005年6月8日寄来的投诉材料收悉。
  根据投诉材料反映的情况,上海澳源水晶琉璃工艺品厂的产品与你方琉园股份有限公司琉璃作品相比,只是局部相似,而非完全相同,即通常所说的盗版。这种局部相似的行为,涉嫌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依法
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只受理该条所列举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八种侵权行为,对一般民事纠纷不予处理。
  据此,为切实维护你方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你方向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条文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主题词:文化 版权 案件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