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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版权执法震慑侵权盗版行为

20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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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版权局近期对外公布了2011年度著作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十起案例包括行政处罚、移送司法两种情形,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由四川省各市、州版权局推荐,经四川省版权局遴选,评选出的“2011年度四川省著作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件”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十起典型案件,包括行政处罚、移送司法两种情形,涉及图书、音像制品、互联网等领域。四川各地通过著作权行政执法,有力打击了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营造了版权保护良好环境。
    1、四川核工业工程学校发行盗版教材案
    被处罚人:四川核工业工程学校
    2011年6月13日,经四川省版权局版权处调查核实,四川核工业工程学校于2010年秋、2011年春两季共发行高等教育出版社《计算机应用基础》等9个品种、1202册教材(合计码洋56905元),经高等教育出版社鉴定为盗版。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校上述行为已构成对高等教育出版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1年7月12日,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四川省版权局对四川核工业工程学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全部盗版教材1202册;三、罚款人民币56905元。
    2、成都“10·19”储存销售侵权盗版音像制品案
    被处罚人:龚玉彬
    2010年10月19日,成都市版权局、成都市公安局在成都市金牛区解放北路一段三处民房,现场查获《雪豹》、《最高特赦》等涉嫌盗版音像制品49万余张,以及涉嫌淫秽光碟1400余张,挡获嫌疑人龚玉彬。经调查核实,从2010年9月至案发,龚玉彬未经广州得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等影片著作权权利人许可,大肆销售侵权盗版音像制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龚玉彬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广州得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等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成都市版权局于2010年10月21日将案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2010年11月25日,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龚玉彬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1年3月9日,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1月2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龚玉彬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
    3、眉山城市猎人网吧侵权播放电影影片案
    被处罚人:眉山市城市猎人网吧
    2011年12月8日,眉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眉山市东坡区城市猎人网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网吧设置服务器,擅自复制下载电影,从事经营播放活动。
    经调查核实,该网吧服务器中播发的《雷神奇侠》等4部影片,不能提供影片正版合法授权书。
    该网吧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011年12月29日,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眉山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对眉山市城市猎人网吧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登记保存的服务器一台。
    4、泸州中等卫生职业学校侵犯著作权案
    被处罚人:泸州市中等卫生职业学校
    2011年3月25日,经四川省出版物市场稽查总队与泸州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调查核实,泸州市中等卫生职业学校订购人民卫生出版社《内科护理学》等4732册图书销售给本校学生使用,经人民卫生出版社鉴定为盗版。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该校上述行为已构成对人民卫生出版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1年6月3日,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泸州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对泸州市中等卫生职业学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全部盗版图书4732册;三、罚款人民币20000元。
    5、遂宁机电职业技术学校侵犯著作权案
    被处罚人:遂宁市机电职业技术学校
    2011年5月12日,经四川省出版物市场稽查总队和遂宁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调查核实,遂宁市机电职业技术学校发行给2010年秋人本机电2班、2010年秋人本数控班、2009年秋石油1班和3班学生所使用的《车工工艺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等22个品种的教材教辅共1982册,经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鉴定为盗版。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校上述行为已构成对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011年7月20日,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宁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对遂宁市机电职业技术学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全部盗版教材教辅1982册;三、罚款人民币24550元。
    6、宜宾江安县江安中学发行盗版教材案
    被处罚人:江安县江安中学
    2011年3月18日,经宜宾市江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调查核实,宜宾市江安县江安中学销售给学生使用的《高二英语》(下)、《高二物理》(下)(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同步练习册834册,经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鉴定为盗版。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校上述行为已构成对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1年6月3日,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宜宾市江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宜宾市江安县江安中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全部盗版练习册834册;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7、成都“2·22”侵犯著作权案
    被处罚人:程致俊、邓怀菊
    2011年2月22日,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联合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新闻出版(版权)局,在五块石赛云台北路7号院二幢三单元4号居民屋内查获一正在涉嫌非法复制、销售光盘窝点。现场查获作案光盘刻录机5台,刻录光驱38个,查获涉嫌盗版DVD光碟1320张、VCD光碟1730张、淫秽光碟850张、刻录CD光碟6525张,用于刻录的光盘7800张、光盘盘面4500套,挡获当事人程致俊、邓怀菊2人。当日,成都市公安局以涉嫌侵犯著作权将程致俊刑事拘留,邓怀菊取保候审,2011年3月31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批准逮捕。
    2011年10月1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程致俊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判决邓怀菊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8、广元王先军销售侵权盗版工具书案
    被处罚人:王先军
    经广元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调查核实,广元中学老师王先军于2011年9月,在一书商处订购《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版)195本(其中188本已销售给学生使用),经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鉴定为盗版。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王先军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1年11月11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广元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对王先军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全部侵权复制品195本;三、罚款人民币20000元。
    9、成都“8·09”复制销售侵权盗版光碟案
    被处罚人:刘磊
    2011年8月9日,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会同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金牛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捣毁了位于成都市赛云台北路的刻录点及库房,当场挡获当事人刘磊和陈丹夫妇,查获电脑刻录机6台,每台有8个刻录光驱,用于非法刻录的母碟和刻录光碟51584张、涉嫌盗版光碟39448张,共计91032张。8月9日,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将案件移交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于8月9日对当事人刘磊执行刑事拘留,于9月9日对当事人刘磊执行逮捕,于10月26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1年12月27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刘磊犯侵犯著作权罪,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10、达州王成明非法经营中小学教辅读物案
    被处罚人:王成明、龚乃明
    2011年5月5日-6月10日,经达州市出版物市场稽查支队调查核实,新华文轩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达州市教材分公司职工王成明、书商龚乃明,于2011年2月28日向达县大树片区的黄都中心校等10所公立学校销售的新课程实践与探索丛书《思想品德》(辽海出版社出版)、《地理》(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共6220册(价值码洋55935元),经辽海出版社和中国地图出版社鉴定为盗版。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九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王成明、龚乃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辽海出版社、中国地图出版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011年6月11日,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九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达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对王成明、龚乃明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王成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0764.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3821.25元;没收龚乃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责令达州市通川区文体局吊销其许可证。

作者:王志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2年5月24日